嘉院教〔2023〕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毕业论文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集中训练,是培养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通过毕业论文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形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获得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使学生的文字表达、科技文献检索、实验研究、数据处理、工程制图、计算机应用、外语运用、工具书使用等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
第五条 毕业论文工作的时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计划进行,要求在第七学期下达毕业论文任务,第七学期至第八学期安排研究和论文撰写,从选题到完成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周,其中必须安排不少于8周的独立撰写时间。论文答辩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的第13至14周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分工负责。
第七条 教务处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毕业论文的总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计划;
(二)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
(三)组织优秀毕业论文、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评选;
(四)组织全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信息平台和专家库信息报送工作;
(五)协调处理毕业论文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的监督检查、质量管理和评估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组织对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评估。
第九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系(教研室)主任、教务秘书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规范;
(三)协调学校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中期检查;
(四)确定本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并报教务处;
(五)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
(七)落实年度毕业论文抽检与送审工作,如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补充、毕业论文原文及过程性材料(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和查重报告等)的报送、抽检专家库专家的推荐和信息更新。
第十条 系(教研室)作为直接指导和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工作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初拟和审定毕业论文题目;
(二)确定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
(三)负责组织学生的选题工作;
(四)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进度、质量和纪律,以及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
(五)提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收集、整理、保存毕业论文有关资料及毕业论文、图纸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总结毕业论文工作。
(七)毕业论文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按时进行答疑与指导。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大胆放手让他们独立思考、勇于创新。
第十二条 学生是完成本人毕业论文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并在工作各环节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进展。学生须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学院毕业论文相关规定和要求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
第三章 选题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原则上一人一题。由几名学生共同参加的课题,必须明确每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小课题。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有利于巩固、深化扩展和运用所学的知识;
(二)必须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量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现代文化、经济建设的任务进行,有利于学生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题目内容不宜过于宽泛,应体现综合运用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原则,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题目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四)必须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可选内容不同的题目,使基础和能力等方面有差距的学生均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教学要求。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时可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
(五)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跨专业(学科)进行选题;
(六)学生也可以根据本专业特点和本人兴趣自己提出课题,但学生必须就课题的研究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计划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确定;
(七)选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特殊原因选题需要更改,需按程序重新审批,并经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八)选题应尽可能与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倡来自教师专业实践、科研课题、行业企业一线需要,鼓励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要求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论文比例≥50%。
第四章 指导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由具有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对于来自外单位且部分或全部工作需在外单位进行的课题,鼓励由各学院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本学院教师共同担任指导工作,但本学院指导教师必须掌握毕业论文的进度及要求,并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工作认真负责,全面积极主动完成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写作或设计的能力,以启发引导为主,在选题和论文构思方面尽可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能力;安排充足的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提出毕业论文题目,指导帮助学生确定选题;
(二)向学生介绍进行毕业论文的工作方法和研究方法,为学生介绍、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或写作提纲;
(三)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撰写、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实验研究、上机运算、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各项工作,填写指导教师指导记录;
(四)毕业论文内容上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如学生应完成的计算工作(包括上机)、各项实验数据、查阅中外文资料、硬件制作、绘制图纸数量、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等;
(五)指导学生按规范撰写毕业论文并提出修改意见,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是否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六)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完毕业论文,对其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论文水平、应用价值等写出考核评语,并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七)在整个毕业论文过程中,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保证对学生指导答疑的周学时数,定期对学生进行答疑;
(八)在校外单位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应代表学校与有关单位一起落实好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工作,妥善处理好毕业论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整理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材料并报送学院归档;
(十)同步完成学校毕业论文管理系统线上的相关操作。
第十九条 为确保论文质量,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名学生;个别专业确因指导教师不足,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工作量包含准备与开题、指导、评阅、答辩。学校按每生8个标准课时划拨到各学院,学院根据实际安排计算指导老师的工作量。
第五章 撰写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如下:
(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健康的价值观。
(二)必须做到主题明确,论证严密;概念准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文字通顺;排版工整,结论确切。
(三)正文篇幅:文科类一般不少于8000字,理工科类不少于6000字,艺体类不少于5000字,外语专业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个单词。
(四)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研究态度应严谨,对所引用资料必须在注释和参考文献中加以列明,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别人成果。
(五)论文复制比要求:经学校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后,总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不超过30%的毕业论文才能参加答辩,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标题。标题应简短、明确、高度概括,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若确有必要可以设副标题。
(二)作者、指导教师。
(三)论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论文摘要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设计总说明主要介绍设计任务来源、设计标准、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结果。
(四)关键词(不超过5个)。
(五)正文。
(六)参考文献和引注。学生须独立检索和运用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阅读、检索、应用外文文献资料。引用的文献须在正文中正确标注。毕业设计的格式、图纸绘制、实验数据、表格、插图的运用和引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文本要求如下:
(一)毕业论文应文字规范。凡手绘图形一律用碳素笔在硫酸纸或复印纸上誊描,并标上图号、图题,然后贴附于论文适当位置或附录中,要求图面整洁、比例适当。
(二)毕业论文中所使用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标准单位。
(三)毕业论文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规范,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答辩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按专业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委员会成员5~7人,委员必须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答辩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长确定后,最迟于答辩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人数较多时,学院答辩委员会下面可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应具有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资格,人数至少3人,组长尽量是答辩委员会成员,学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回避。每个答辩小组设置一答辩会场,答辩小组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六条 答辩的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应在答辩前一周公布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清单,以便师生做好充分答辩准备;
(二)答辩小组组长指定若干名答辩小组成员作为评阅人,评阅人须认真审阅负责的毕业论文、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问题,评阅人一般作为答辩的主提问人;
(三)答辩流程建议如下: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及题目——学生陈述——答辩小组提问——学生回答——答辩小组总评分;
(四)学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成员参照答辩评价表(见附件5)的质量标准给予评分,每位学生答辩总时长应不低于15分钟。
(五)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及时合议,取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作为学生的答辩成绩,组长填写意见后报学院答辩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二次答辩制度。若学生首次答辩不达标,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同意,可组织二次答辩,程序、要求和评价标准同首次答辩。二次答辩的时间一般安排在首次答辩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二次答辩的成绩限制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论文完成后,必须通过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论文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成绩实行综合评定制度,即由工作过程评价、论文质量评价和答辩评价组成,其中工作过程成绩占30%、论文质量成绩占30%、答辩成绩占40%。
第三十条 工作过程成绩、论文质量成绩由指导教师分别参照工作过程评价表(见附件3)、论文质量评价表(见附件4)的质量标准给予评定;答辩成绩按照学院答辩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答辩小组评分给予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答辩委员会要对本专业毕业论文的成绩进行宏观控制,使其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等级(≥90分)的指导性比例不超过10%。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各学院按专业通过答辩学生总数不超过5%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教务处负责审核,每位指导教师的推荐篇数原则上不超过两篇。
第八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和全面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中期检查评估的项目有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表(见附件1)、选题一览表(见附件11)、指导老师一览表(见附件12)和中期检查表(见附件14);全面检查评估的项目有中期检查评估的相关项目、综合成绩汇总表(见附件13)、质量分析报告(见附件10)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当年相关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毕业论文的年度抽检与送审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同时必须严把送审材料的质量关。
第三十六条 每年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须做好毕业论文的年度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以备接受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师范类专业认证等工作的核查。毕业论文材料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自己保存,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的资料室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九章 经费保障和惩处
第三十七条 为了推动毕业论文工作的开展,学校决定给予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专项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当年准予毕业的毕业生(含双学位)实际人数,按200元/生标准下拨,其中100元拨付给学生,用于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制作)过程中的资料打印费,剩余经费用于学院组织毕业论文工作的开支。凡结合生产实际或科研项目的课题,应从其项目中取得部分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能认真执行学校、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安排,指导学生不到位,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进度;或对学生毕业论文未能严格审核,导致出现明显的论点、论据错误、质量低劣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出现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按照《嘉应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嘉院教〔2017〕30号)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指导教师和学生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发表、申报奖项、申请知识产权或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凡涉密的成果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及学校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可结合学科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嘉院教〔2015〕3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表;
2.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记
录;
3.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评价表;
4.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表;
5.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价表;
6.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评定表;
7.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情况记录;
8.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情况表;
9. 嘉应学院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表;
10.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报告;
11.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一览表;
12.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一览表;
13.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汇总表;
14.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
15.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校外指导教师登
记表;
16.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
17. 嘉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基本规范。